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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噪音管制 > 一般噪音 > 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現行公告)

公告單位: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60188106號

主旨:公告「臺南市各類造噪音管制區內,其冷卻水塔、發電機、空調(通風)系統、冷氣機、抽(排)風機、抽水馬達、冷凍(冷藏)櫃、變壓器、裝修工程等設施與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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