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機動車輛經由改裝不僅會造成高噪音也會影響居民的生活安寧,除民眾觀感不佳亦衍生相關民怨,且不當改裝車輛破壞原廠設計,造成安全係數改變,甚至可能導致危害交通安全事件。瞭解並遵守法令規範,不改裝,不擾寧,行車更安全。
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噪音管制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環保局呼籲車主,勿任意改裝車輛製造噪音擾寧,以免觸犯噪音管制法相關規範吃上罰單,亦可確保行車安全,一舉兩得。
發稿單位:空氣及噪音管理科